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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仪征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4-14 来源:导热油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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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月6日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扬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要求,对仪征经济开发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条7500吨功能性聚酯生产线均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要求停1条7500吨功能性聚酯生产线的减排措施。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已对该公司制作车间西侧A线上料设施进行查封,并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督促重点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压实环保主体责任。公司制作应按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要求,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落实相应的减排、停产限产等管控措施,切实担起社会责任,共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2023年1月6日,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仪征市某镇工业集中区供热公司检查,检查时,该单位的集中供热项目20蒸吨生物质锅炉(1号)和35蒸吨生物质锅炉(2号)正在运行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由于我市当天重污染天气等级为黄色预警,根据相关文件该单位在黄色预警时该单位应停止20蒸吨生物质锅炉(1号)生产。该单位未在黄色预警期间停止20蒸吨生物质锅炉(1号)生产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6日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单位20蒸吨生物质锅炉(1号)的控制箱进行查封处理,并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此案件办理过程中,环保部门主动作为,属地政府积极配合,程序规范,证据确凿,有力地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对违法排污企业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新环保法和“两高”司法解释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和刑事司法移送等手段,不但惩处力度大,而且可操作性强,对一些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可通过强制性手段,在较短时间内查处到位,尽可能降低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2023年1月6日,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仪征市某汽车养护中心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美容装潢、维修等。检查时,该单位喷漆房内有工人正在进行喷涂作业。但我市当日重污染天气等级为黄色预警,根据相关文件该单位在黄色预警期间应停止喷涂作业。该单位未在黄色预警期间停止喷涂作业的行为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环境污染。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6日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喷漆房进行查封处理,并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此案办理过程中,该单位负责人称未收到关于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止喷涂作业的通知。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帮助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提高环保意识,督促、教育企业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及规章制度,加强环保管理,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管控措施。在加大重污染天气检查力度的同时,也要加强宣传重污染天气有关法规政策、防治措施等知识。

  2023年1 月 6 日下午,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接到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发来的生态环境部多源卫星检测报告,发现仪征市出现火点(经度:119.2784;纬度:32.4502)。针对通报的火点线索,仪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核查。经查,该火点在某镇某村某组处,为刘某个人承包的某种业有限公司土地,用于小麦、水稻种植经营。现场查看过火场地,约40米长,约2-3米宽,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焚烧物主要为芦苇杆和荒草。现场有焚烧痕迹,土地上有过火后的黑斑。该村民露天焚烧芦苇杆、荒草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之规定。

  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已对刘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九条,对该村民拟处罚人民币1000元。

  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的浓烟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人体健康,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健康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热情参加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用实际行动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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