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态资讯 —

动态资讯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您的位置: 首页 > 动态资讯 > 行业市场

动态资讯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3-11-03 来源:行业市场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作业,稳固蓝天保卫战效果,强化燃气锅炉污染物操控和办理,实在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等法令和法规要求,决议履行广东省区域规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44/765-2019)》表3规则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建燃气锅炉。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锅炉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在用燃气锅炉。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全市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过批阅的燃气锅炉,其间火炬开发区(不含民众大街)、石岐大街、东区大街、西区大街、南区大街、五桂山大街自2025年1月1日起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区域自2026年1月1日起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一)本公告规则燃气锅炉项目履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44/765-2019)》表3规则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不高于10mg/m3,二氧化硫不高于35mg/m3,氮氧化物不高于50mg/m3。如国家、省新制(修)定规范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44/765-2019)表3规则限值的,从其新规范履行。

  (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厉依照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批阅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锅炉项目。

  (三)各有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活跃采纳比较有用办法,在规则期限内到达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够到达本公告规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等法令和法规规则,责令改正或约束出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封闭。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