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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改造安全问题提醒函

发布时间: 2024-04-21 来源:行业市场

  立方米。今年开始,乌鲁木齐市各燃气锅炉使用单位集中开始做低氮改造工作。属于特定种类设备范围的燃气锅炉,进行低氮改造时,在符合有关要求的同时,还应执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现结合以上规定,对各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燃烧器更换,以及低氮改造时的安全问题做如下提醒:

  锅炉燃烧器的改造或更换应当按照锅炉修理的规定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网上履行有关施工告知程序。

  二、一般情况下,锅炉燃烧器应当由锅炉制造企业负责选配;特殊情况需由锅炉使用单位选配时,使用单位应当确认所选

  三、燃烧器应当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燃油燃气燃烧器应当通过型式试验,相关单位选用型式试验合格的燃烧器,以提高锅炉的安全性能和节能环保水平。

  四、需对燃烧器进行调试时,应当由燃烧器制造单位或其授权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锅炉系统和燃烧器调试期间,锅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确保无关人员不得在锅炉附近聚集。

  五、锅炉燃烧器的改造、更换和调试工作由燃烧器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锅炉使用单位做好配合工作。燃烧器改造或更换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安全阀、安全联锁保护装置等安全附件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记录。燃烧器的任何改造、修理和更换都不得降低锅炉的安全性能且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同时,应对所进行改造的锅炉进行能效测试,确保锅炉热效率符合《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及其第1号修改单中标准。

  六、低氮改造时,部分改造需在对锅炉原有承压部件割除或改变原有结构形式,属于对锅炉本体进行改造,需按锅炉改造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网上办理告知并进行监督检验,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合格的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后,锅炉方可运行。

  七、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方式有多种方式,为有效防范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综合安全、环保影响因素,提出如下建议:

  1.对于7MW(蒸发量10t/h)以上的在用锅炉,不建议采用预混燃烧的改造方式。

  为了保证燃气锅炉的安全运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安全运行。请锅炉使用单位在进行燃烧器更换时按《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2017年第2号)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检验机构在进行锅炉外部检验时将对使用单位的上述自查记录进行检查,同时重点对燃烧器是否经过型式试验以及安全附件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检查。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对锅炉安全运行的检查。

  为了做好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确保低氮燃烧改造后的锅炉安全、稳定、无故障运行,本单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组织做好本单位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开展改造工作,并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责任。

  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负责人,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保证在用特种设备依法登记、检验合格。

  三、已核实锅炉燃烧器的更换、改造和调试由燃烧器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已核实燃烧器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单位出具安全确认书,已核实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证书及其备案证明中,燃烧器型号及其主要配件的型号、参数、制造单位与配置的燃烧器一致。

  注:此表一式两份,使用单位签字盖章后,一份由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检验时备查,一份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回留存

  为了做好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确保锅炉使用安全,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开展了安全自查、维护保养及调试等工作。更换、改造后的燃烧器未对锅炉安全性能产生影响。锅炉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证书及备案证明中,燃烧器型号及其主要配件的型号、参数、制造单位与配置的燃烧器一致。目前调试工作已完成,锅炉运行安全、稳定。

  根据《乌鲁木齐市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自2018年4月22日起,新建燃气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40毫克/立方米,在用锅炉仍执行国标中的特别排放限值150毫克/立方米;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用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必须低于60毫克/立方米。今年开始,乌鲁木齐市各燃气锅炉使用单位集中开始进行低氮改造工作。属于特种设备范围的燃气锅炉,进行低氮改造时,在符合有关要求的同时,还应执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2017年第2号)的规定,现结合以上规定,对各锅炉使用单位做燃烧器更换,以及低氮改造时的安全问题做如下提醒:

  锅炉燃烧器的改造或更换应当按照锅炉修理的规定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网上履行有关施工告知程序。

  二、一般情况下,锅炉燃烧器应当由锅炉制造企业负责选配;特殊情况需由锅炉使用单位选配时,使用单位理应当确认所选

  三、燃烧器应当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燃油燃气燃烧器应当通过型式试验,相关单位选用型式试验合格的燃烧器,以提高锅炉的安全性能和节能环保水平。

  四、需对燃烧器进行调试时,应当由燃烧器生产单位或其授权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锅炉系统和燃烧器调试期间,锅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确保不相关的人员不得在锅炉附近聚集。

  五、锅炉燃烧器的改造、更换和调试工作由燃烧器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锅炉使用单位做好配合工作。燃烧器改造或更换完成后,使用单位理应当对锅炉安全阀、安全联锁保护设施等安全附件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记录。燃烧器的任何改造、修理和更换都不得降低锅炉的安全性能且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同时,应对所做改造的锅炉进行能效测试,确保锅炉热效率符合《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及其第1号修改单中标准。

  六、低氮改造时,部分改造需在对锅炉原有承压部件割除或改变原本结构形式,属于对锅炉本体做改造,需按锅炉改造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网上办理告知并做监督检验,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合格的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后,锅炉方可运行。

  七、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方式有多种方式,为有效防范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综合安全、环保影响因素,提出如下建议:

  1.对于7MW(蒸发量10t/h)以上的在用锅炉,不建议采用预混燃烧的改造方式。

  为了保证燃气锅炉的安全运行,使用单位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安全运行。请锅炉使用单位在进行燃烧器更换时按《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2017年第2号)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检验机构在进行锅炉外部检验时将对使用单位的上述自查记录进行检查,同时重点对燃烧器是否经过型式试验以及安全附件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检查。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对锅炉安全运行的检查。

  为了做好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确保低氮燃烧改造后的锅炉安全、稳定、无故障运行,本单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组织做好本单位锅炉等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开展改造工作,并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责任。

  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特种设施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保障负责人,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保证在用特种设备依法登记、检验合格。

  三、已核实锅炉燃烧器的更换、改造和调试由燃烧器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已核实燃烧器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单位出具安全确认书,已核实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证书及其备案证明中,燃烧器型号及其主要配件的型号、参数、制造单位与配置的燃烧器一致。

  注:此表一式两份,使用单位签字盖章后,一份由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检验时备查,一份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回留存

  为了做好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确保锅炉使用安全,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等法律和法规规范要求,开展了安全自查、维护保养及调试等工作。更换、改造后的燃烧器未对锅炉安全性能产生影响。锅炉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证书及备案证明中,燃烧器型号及其主要配件的型号、参数、生产单位与配置的燃烧器一致。目前调试工作已完成,锅炉运行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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