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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住建局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和《燃气经营许可优化审批服务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1-04 来源:动态资讯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做好燃气经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的规定,结合我局燃气安全生产和市政公用事业执法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县住建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燃气安全监督和检查,严格燃气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方案,对燃气经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做复查。

  2.投诉查处。根据投诉或举报内容做调查,若反映问题属实,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整改,提出对应的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通过规定方式来进行反馈。

  3.实施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资料做复核校对或对审批时提出的意见落实情况做现场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现场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询资料、查看现场设施设备、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

  4.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当现场下达检查记录,并告知被检查单位,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5.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燃气企业存在非法违法经营燃气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进行立案查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公布监管信息。

  (二)实施现场检查。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方式。检查内容包括:

  1.依法审批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情况。《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法定条件、标准及许可证登记内容事项;

  2.燃气气源是不是满足国家规定的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有无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3.有无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各类燃气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定期检测检修及维护保养情况;

  6.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最重要的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验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和企业主要经营方案(最重要的包含: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规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是否健全完备;以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到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的岗位配备及考核情况。燃气从业人员是否通过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有没有与操作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岗位人员数量是不是满足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最低人数要求;

  市城管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对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审批后跟踪检查。

  (1)燃气企业是否经依法审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其《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在许可的有效期限内,是否按相关规定办理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手续。对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者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依法进行查处。

  (2)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是不是满足经依法批准并备案的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3)对燃气充装作业场所、储存设施、防雷防静电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运行隐患排查,检查站内燃气设施与旁边的环境(站区外公共建、构筑物和居民住宅)的安全间距、防火间距是不是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4)重大危险源管理。检查燃气企业是否按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的有关要求对所属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能承受压力的容器、锅炉及安全附件等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是否按规定将有关安全措施、预警措施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5)针对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燃气企业或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罐装、使用、周转等环节的重点监管。凡依法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使用改装、报废、非法制造的燃气钢瓶和超过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燃气钢瓶的;违反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超量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的;使用贮罐、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的,坚决予以查处,直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证照。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其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燃气企业在划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是否根据相关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7)企业是否委托具备法定执业资质的安全、环境评价机构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对燃气工程完工验收安全审查专家组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安全风险隐患应责令企业排查治理和整改,后期邀请安评专家对整改落实情况做审核、复查,复查未通过的不予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8)企业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10)企业是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企业燃气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配备以及对燃气突发事故组织抢修、抢险安全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跟踪执法检查。

  (11)燃气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出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12)燃气经营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7.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重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均有权向燃气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燃气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

  (三)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燃气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予以查处。发现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四)完善投诉举报机制。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和方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五)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燃气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霍邱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依法审批、管理和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公布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批、管理、执法等职能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执法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核查并按时报告核查结果,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实施问责。

  (二)加大问责力度。对于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申报手续不完备、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燃气企业予以受理、许可的;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相应的责任的;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燃气企业,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直接财产损失的实施严格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工作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注册在县所辖行政区内燃气经营者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及后续监管,适用本细则。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安全管理制度最重要的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验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最重要的包含: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规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作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公司制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公司制作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液化石油气库站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数,按年燃气销售总量除以每户每年100公斤确定,其Ⅰ、Ⅱ、Ⅲ级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分别按不少于4人、3人、2人确定。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4、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规划、用地(经营用房、充装台必须是商用土地)、施工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拥有相对应等级资质并出具相关合同,燃气工程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5、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验收意见、消防验收意见及竣工图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专家组审查意见,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提供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6、履行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证明文件;主要燃气设施定期检验规范合格凭证;

  8、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5、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7、企业现状安全评价报告及专家组审查意见,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提供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燃气经营许可获得延期的燃气企业,在领取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时,原燃气经营许可证需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后,递交相关材料,窗口进行书面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方式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来审查。若资料存在不全、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或不实等情况,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

  (五)一般事项由局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由局行政审批窗口依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重大事项需报局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程序发放。经审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局行政审批窗口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持续深入推动审批业务网上办理,原则上除需按存档要求由行政相对人提交有关证书原件外,一律不再收取行政相对人的纸质材料,推进无纸化办公,落实“只来一次”承诺。

  (二)认真落实压缩审批时限的承诺,将法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三)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共享,待可在线获取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等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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