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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行动”强治理 供暖保障问题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4-04 来源:动态资讯

  今年以来,房山区聚焦市民关注度高的十个民生领域和十个重点区域,积极开展接诉即办系统治理、主动治理“双十行动”,坚持为民服务、为民解难,深化主动治理、未诉先办,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答:按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采暖期的正常天气情况下室外平均温度高于-7.6℃时,对于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范围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维护结构和供暖系统改造的住宅,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答:非居民供热范围,执行非居民热价标准,关于室温的问题本市未制定最低温度保障标准有关政策,需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约定。但约定标准不得高于《节约能源法》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20℃。

  答:按照《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和2022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等3个示范文本,采暖期的正常天气情况为室外平均温度高于-7.6℃。在异常气候条件下,即当室外平均温度低于-7.6℃时,本市要求供热单位按照供热系统设计最大负荷连续运行,没有对供热室内温度必须达标的要求。对于特殊用热保障单位,以及有特殊用热需求的单位,可在供暖合同中进行约定,明确供热应急保障方案,并约定出资建设责任方和相关运行保障要求。

  答: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用户对采暖期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答:按照全市对冬季供热工作的统一要求,正式采暖期前7天开始点火试运行。点火试运行是为了给正式供热做准备,是对夏季设备维修和供热系统调试进行的摸底考试,是为了提前暴露出设备或系统运行问题,以便及时修复完善,确保正式供热时的供热质量。

  点火试运行期间不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有明确要求,对于居民室温也没有达标要求。

  答:本市已建立了供热气象会商机制,每年采暖季前和采暖季临近结束时,市城市管理委与市气象局等部门进行气象会商。根据气象会商的结果提出对居民是否提前或延长供热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答:针对非居民(医院、商场、写字楼、学校等)的提前和延长供热,本市不做统一要求,由供热单位通过合同与用户约定。

  答: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答:按照《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每年12月31日前,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10、本市集中供热收费是按照建筑面积收费还是按照使用面积收费?集中供热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北京目前存在按照面积收费和按照热计量收费两种收费方式,按面积收费方式中是按照建筑面积进行收费的。

  居民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市热力集团中心大网收费标准是24元/建筑平方米;燃气(油、电)锅炉收费标准是30元/建筑平方米。

  非居民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城六区收费标准是45元/建筑平方米;其他区域收费标准是43元/建筑平方米。

  居民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容发〔2010〕98号),市热力集团中心大网基本热价12元/建筑平方米、计量热价0.16元/千瓦时(44.45元/吉焦);燃气(油、电)锅炉基本热价18元/建筑平方米、计量热价0.16元/千瓦时(44.45元/吉焦)。

  非居民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城六区基本热价18元/建筑平方米、计量热价0.36元/千瓦时(98.9元/吉焦);其他区域基本热价18元/建筑平方米、计量热价0.33元/千瓦时(91.6元/吉焦)。

  答:按照2001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明确供热价格的单位为: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如按使用面积收费,单价按照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即原来采暖费为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如果按使用面积交费,采暖费为40元/使用平方米.采暖季。

  答: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对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含居民),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的供热面积,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1倍。对执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得实行超高加价。(例:按照面积收费的、实际超过4米的高度为2.1米,超高加价标准=面积热价*12.5%*2.1)

  供用热双方可参照《关于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房屋供热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京管发〔2022〕17号),对于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房屋供热收费问题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13、居民办理暂停供热依据哪个文件?主要内容是什么?该文件是强制性的吗?

  答:居民暂停供热办理依据《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该文件规定了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的实施范围、申请时间、停热条件和相关费用等内容,供本市供热单位和居民用户协商参考使用。《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为推荐性文件。

  答:按照《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暂停供热时,供热单位宜将共用供热设施与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完全断开。不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有暂停供热需求且经供热单位评估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办理停热手续,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进行停热。不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书面告知用户原因。

  15、居民暂停供热的收费比例是多少?居民办理暂停供热还需支付其他费用吗?

  答:按照2022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甲方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乙方支付基本费用。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可以参照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下“采暖费总计”的30%支付,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基本费用。

  按照《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暂停和恢复供热产生的人工和材料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供热单位需向用户提供相关费用明细。

  答:单个用户的采暖设施是供热系统整体的一部分,供热设施及供热负荷的配备并不因单个用户要求停热而减少,要求停热的用户仍然占有供热资源。单个用户虽然暂停供热,供热单位的服务责任并未终止,供热单位仍然承担着管理的责任,为其配置供热设施、预留供热负荷,保留用户恢复用热的权益,以及在事故状态下的抢修责任,继而发生必要的固定成本费用,供热固定成本费用不会因停热而减少或转移。因供热系统规模不同,供热固定成本占比最低约为30%,按照2022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供用热双方可参照上述比例收取停暖费基本费用,也可另行协商确定停暖费用。

  答:按照《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住宅建筑用户可通过供热企业联系电话等方式,向供热企业查询采暖费使用情况、余额等信息。当供热计量的热费低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供热计量的热费收取,用户多交的热费由供热单位返还给用户或者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热费时予以抵扣,具体处理方式和返还路径由双方另行协商;当供热计量的热费高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住宅面积计算的热费收取。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请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采暖费。

  18、采暖用户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退费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经供用热双方共同确认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采暖用户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卧室、起居室建筑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

  答:按照《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退费比例按卧室、起居室约定采暖温度计: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之内的,退费比例为4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含)以上、4度以下的,退费比例为6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4度(含)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

  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供暖补贴属于单位福利,按照现行工资制度,由企业自主确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职工采暖补贴的具体范围、方式和标准。

  答:按照《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4〕7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工作,参与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落实,建议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答:本市针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出台了热费补助政策,印发了《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15〕48号)和《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暖补助实施细则》(京民社救发〔2016〕50号)。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所有或承租的房屋采用集中供暖形式的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申请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可咨询民政部门。

  答:按照《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T641-2018第5.0.7条:供暖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个完整采暖季,其中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管线年,且管线设置在建筑主体内时,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相同。因此业主在开发商质保期内供暖设备设施故障维修问题应由开发商进行维修处理,建议咨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答: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答:供热单位在每年试水前,会在每个居民楼的单元张贴供热上水通知,或以短信、微信等形式告知。内容主要是让用户知道上水时间、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情况。在这段时间用户应注意查看通知内容,配合供热上水,另外,详细查一遍室内管道有无异常现象,是否缺少管件,特别要留意散热器上的手动排气阀是否缺失,避免跑水。

  答:若家中出现暖气不热、漏水等情况,建议首先拨打所在小区公示的供热单位服务报修电话,这样维修人员能第一时间到达处理。如果对供热单位的服务不满意,建议与属地供热主管部门联系,本市每年都会在采暖季前公布各区供热主管部门的电线、停暖后用户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供热停止后,为了便于散热器的湿保养,有部分用户散热器中仍然存水,用户不能擅自拆、改散热设施,以防出现跑水事故。停热后,由于水温降低,个别散热器可能出现跑冒滴漏现象,用户应注意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同供热责任单位取得联系,便于及时维修。

  答: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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