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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种类设备TS许可证申请办理A级锅炉部件生产厂应办理制造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4-03-14 来源:锅炉系列

产品详情

  A级锅炉部件是指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包括余热锅炉)上使用的承压部件,包括锅筒、膜式壁、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和集箱等。上述产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根据《许可条件》第十条的规定,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参照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其中,门槛应当满足《许可条件》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要求,专项条件按如下要求执行:

  参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其中,对制造锅筒以外部件的企业,无损害地进行检测人员可不要求配备RT和UT高级人员。

  对于锅筒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中有关锅筒的要求执行,其中水(油)压设备和热处理设备生产单位可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分包;对于膜式壁生产单位,应当具备包括多头自动焊接设备、成排弯曲和平整设备、扁钢精整设备等在内的膜式壁专用制造设备;对于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生产单位,应当具备包括自动热丝TIG或TIG加MIG等管子对接焊接设备和必要的氩弧焊机、管端成型及倒角设备、坡口加工设施、弯管、切割和管料架等制造设备和工装;对于锅炉承压管道、集箱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切割、弯管、气体保护焊和电弧焊接设备、环缝埋弧自动焊(制造集箱适用)、预热和热处理设备(可分包)等制造设备。

  按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中制造合金钢产品的单位理应当具有光谱检测设备。

  对于锅炉本体内承压管道(件),如弯头、三通、给水管、汽水连接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对流管、集中下降管等生产单位,如果已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元件第一组A级制造许可证,不需另取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对仅铸造生产铸铁片而未经加工、组装成省煤器部件的铸造厂,不需要取得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锅炉炉胆(含炉胆膨胀节)、下脚圈、管板等锅炉部件可由取得封头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对仅从事炉胆、下脚圈和螺纹烟管成型工作的单位,不需取得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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