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一焦化企业不符环评违规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被质疑“以罚代管”

发布时间: 2024-01-18 来源:升博体育官方app下载/蒸汽锅炉

产品详情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公司)环评要求为干熄焦,实际生产的基本工艺却为湿熄焦,实际生产情况与环评不符,并且长期无组织排放超标污染物,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遭多次行政处罚,当地生态环境局被质疑“以罚代管。”

  对上述举报内容乌拉特前旗生态环境分局刘剑涛局长和记者说,包钢庆华的环评要求是干熄焦,实际生产是湿熄焦,与环评不符,因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水需要用湿熄焦来处理,目前正在整改中;作为监管部门我们不有几率存在“以罚代管”的。

  记者在现场看到,包钢庆华公司目前生产的基本工艺采用湿熄焦方式。根据乌拉特前旗生态环境分局提供的包钢庆华的环评报告数据显示,生产的基本工艺为干熄焦,而该环评报告办理日期为2013年1月。按照乌拉特前旗生态环境分局刘剑涛局长的说法,湿熄焦工艺目前在整改中。由此可见,宝钢庆华公司涉嫌长达十余年违规生产。

  湿熄焦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导入红焦炭的熄焦车由电机车牵引至熄焦塔内,由红外遥控探头自动控制的快速启闭电磁阀开启,开始喷水熄焦,整个喷洒过程分两个阶段、由 PLC 控制完成,两个阶段的喷洒时间控制在 90—120 秒,保证红焦熄灭。

  湿熄焦主要产生熄焦塔废气,其中含有烟尘、CO、H2S、Bap、SO2 等;废水为熄焦废水,其中含少量的挥发酚、氰化物、硫化物、SS 等;固废为熄焦沉淀池的粉焦;以及风机等产生的噪声。

  而干熄焦冷却焦炭的原理是,循环风机将冷却焦炭的惰性气体从干熄炉底部的供气装置鼓入干熄炉内,与红热焦炭逆流换热。自干熄炉排出的热循环气体的温度约为 800~950℃,经一次除尘器除尘后进入干熄焦余热锅炉换热,产生的中压蒸汽用于发电,经换热后循环气的温度降至 160~180℃。由锅炉出来的冷循环气体经多管旋风二次除尘器除尘后,由循环风机加压,再经副省煤器换热冷却至 135℃后进入干熄炉循环使用。

  此外,干熄焦的焦炭用于炼铁可降低高炉焦比 2.5%,同时提高高炉生产能力 1%。干法熄焦利用红焦炭的热量生产蒸汽,并用于发电,可回收大量的能源,从而可替代产生同样能量的燃煤锅炉燃煤或其他燃料时产生的污染;同时减少了湿法熄焦过程中排放的含酚、HCN、H2S、NH3 等污染物的熄焦废气和熄焦废水的污染,可以将熄焦过程对环境的污染降到最低水平;还可节约大量的熄焦用水,采用干熄焦既节能,又环保。

  据悉,《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 年修订)》明确要求,钢铁企业新建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并配套建设相应除尘装置;《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鼓励类第八条第二款中要求钢铁行业为干法熄焦。

  记者在包钢庆华公司附近观察数天看到,该公司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焦炉部位每间隔半个小时左右,便会无组织排放出大量的黄烟、黑烟。但乌拉特前旗生态环境分局大气办工作人员哈奇娜和记者说,“在和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有关人员一同在工业园内巡查时并未发现包钢庆华公司存在无组织排放的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包钢庆华公司近年来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问题,屡次遭到乌拉特前旗生态环境分局处罚,而该公司边被处罚边违法生产,周而复始,但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至今却未得到一定效果制止,对于是不是真的存在“以罚代管”这一问题,乌拉特前旗生态环境局刘剑涛局长说,“作为监管部门,我们不有几率存在以罚代管的。”

  巴环(5)罚字〔2023〕6号处罚决定书显示,包钢庆华公司因偶发无组织烟气逸散,被责令立马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同时被处6万元的行政处罚。

  巴环罚字〔2023〕13号处罚决定书显示,包钢庆华因数据超标,被责令立马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数据超标,被罚款11.795万元。

  乌环罚字[2021]Q5号处罚决定书显示,包钢庆华公司因数据超标,被责令立马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对其进行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乌环罚字[2021]Q2号处罚决定书显示,包钢庆华公司因数据超标被责令立马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被处16万元的行政处罚。

  乌环罚字〔2021〕Q6号处罚决定书显示,包钢庆华公司因无组织烟尘逸散,被责令立马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被处8万元的行政处罚。

  乌环罚字﹝2020﹞Q2号处罚决定书显,包钢庆华公司因大气污染物排放、烟气存在无组织逸散现象,被处20万元的罚款。

  乌环罚字〔2019〕Q14号处罚决定书显,因监测数据超标,包钢庆华公司被处罚30万元。

  业内人士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