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态资讯 —

动态资讯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您的位置: 首页 > 动态资讯

动态资讯

【寻求定见稿】关于寻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定见稿)》的函

发布时间: 2024-02-06 来源:动态资讯

  原标题:【寻求定见稿】关于寻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寻求定见稿)》定见的函

  为加强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防治,促进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继续改进,山东省环保厅安排对《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37/2374—2013)进行了修订,现已完结规范文本寻求定见稿。该规范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原《锅炉规范》将工业锅炉分为三类(燃煤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其他燃料锅炉参照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履行。后续国家规范独自对燃煤锅炉提出了超低排放和特别排放限值操控要求,在本次规范修订将工业锅炉从头进行分为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和其他燃料锅炉四类。对运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其他燃料锅炉独自提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操控要求,不再参照燃煤锅炉有关规范履行。

  为了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归纳排放规范》(DB37/2376—2013)(以下简称《区域规范》)第四时段做好联接,本次规范修订根据全省三类操控区(中心操控区、要点操控区、一般操控区)区分成果,增加了大气污染物分区排放操控要求。

  1.《区域规范》要求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履行第三时段排放浓度限值,2020年1月1日起按地点操控区履行第四时段排放浓度限值;新建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地点操控区履行第四时段排放浓度限值。

  2.《锅炉规范》超低排放修正单要求现有燃煤锅炉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建及已完结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自2016年9月20日起,履行超低排放限值要求,详细履行时间如下图所示。

  (1)环保部发布的《关于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第14号)要求,燃煤锅炉在相应的排放规范修订完善并清晰了特别限值后履行相关要求。

  (2)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作业计划细则》(鲁政办字〔2017〕54号)要求2017年9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和青岛、潍坊、日照三市行政区域,内一切燃煤锅炉履行国家相关特别排放限值。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17年环境环保显着问题归纳整治攻坚计划》(鲁厅字〔2017〕35号)要求,2017年10月1日起,7个传输通道城市锅炉职业需履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2016年9月19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过批阅的燃煤锅炉,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不分操控区履行现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过批阅的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不分操控区履行本规范现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2.2016年9月20日起至本规范施行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批阅的燃煤锅炉建设项目,2017年1月1日起至本规范施行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批阅的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建设项目,以及新建锅炉项目,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按地点操控区履行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3.2019年1月1日起,现有燃煤锅炉按地点操控区履行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2020年1月1日起,现有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按地点操控区履行本规范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为加强我省锅炉大气污染防治,促进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继续改进,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强制性规范整合精简作业的要求,我厅安排对《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37/2374—2013)进行了修订,现已完结规范文本寻求定见稿。按照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规范制修订作业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规范文本寻求定见稿和修订阐明发给你们,请研讨并提出书面修正定见,于2017年12月10日前反应我厅,逾期视为无定见。

相关推荐